罗湖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办事规程
一、审批对象
1、工业建设;
2、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
3、饮食业、屠宰业、旅馆、娱乐场所;
4、医院、疗养院、教学和科研单位实施室(厂);
5、环境保护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二、审批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内容(经营行业)、产品种类及规模;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或建成后所产生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方式、去向及所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和达到的环境标准等。
三、审批条件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政策,不使用国家限制的禁止使用的物质(如:氟里昂、石棉等);不属于国家或地方禁止兴建的行业;
2、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必须符合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的要求,兼考虑对周边区域的环境影响及改善等;
3、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的排放能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4、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必须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要求;
5、生产性建设项目,应尽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禁止工艺设备落后,禁止建设资源浪费消耗大,污染严重的项目,禁止无污染防治措施的项目的建设;
6、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区、海滨浴场等区域,不得建设有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和景观环境的项目;
7、在城市居住区、居民集中区、文化教育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禁止设立生产污染的工业项目,严格控制宾馆、酒楼及其它生产污染的项目或设施的建设。
四、提交资料资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一式三份),根据项目类型分为“生产类”、"土地开发类“、”饮食娱乐服务类“
2、场地使用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书、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3、建设项目影响报告表
五、审批程序
建设单位准备所需资料后,领表按要求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一式三份;资料齐全,审批表填写合格后,受理申请并发给收文回执;审批员先勘察场地,提出审批意见,然后经有关领导审定、签发;建设单位凭收文回执领取批复文件,逾期三个月不来领取视为放弃。
六、审批时限
二类项目:对环境可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工作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